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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着保安的面27岁女子在家门口被刺身亡保安未能有效阻止家属能向物业追责吗?

时间:2025-12-02 19:34:39 来源:本站 点击:455次

  的庭审前采访中,受害人王某雅的母亲王女士表示,她不同意关于梁某某患有强迫症、仅应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说法。而在日的庭审中,梁某某本人也否认存在精神疾病,坚持声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因此与其辩护律师意见不合,当庭解除了委托关系。

  在刑事部分结束后,她将进一步追究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她认为,物业未能履行保护业主的义务,也没有向居民告知小区内长期存在“危险人员”滋扰的情况。

  11月20日,成都市郫都区中航小区的物业公司——中航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她对小区此前发生的这起刑事案件并不知情,并称该公司已于2025年4月退出该小区。随后便结束了通话。但多位律师指出,物业在事后撤离,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2024年6月9日下午1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小区内随意敲门滋扰,直至敲到王某雅家门口。王某雅察觉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联系物业,请求派保安前来处理。保安到场后试图劝离梁某某,期间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对方,双方随即发生争执。梁某某突然冲向门口,与王某雅发生抓扯和打斗。在过程中,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王某雅的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多次割划、刺击;王某雅则用门厅的陶瓷摆件反击,击打梁某某头部数次。保安未能成功制止冲突,最终王某雅倒地受伤,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起诉。检方认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案发当天的行为仅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其无端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责任。

  11月19日,受害者母亲王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关职责。她称,刑事程序结束后,将依法追究物业责任。

  王女士提到,她和女儿与嫌疑人互不相识,案发时她们报警并联系物业,但现场仅有一名65岁的保安前来,未能有效阻止悲剧发生。该保安在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时解释说,事发太突然,自己“没有想到”。

  王女士还称,小区居民此前对物业服务不满,多次要求物业撤场,但物业一直未离开。案发后,该物业公司才主动撤走,由另一家物业企业接手管理。

  针对上述情况,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责任,成为关注焦点。

  嫌疑人梁某某早在2023年8月起便多次在小区内敲门滋扰住户,并因拒不配合调查、辱骂民警受到警告,此后依然携带刀具持续滋扰。如此反复行为已经构成明确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理应通过业主群、公告栏等渠道向全体业主发布风险提示,使住户提前知晓并做好必要防范。然而,被害人一家在案发前对此毫无了解,表明物业在风险提醒方面明显缺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面对具有多次滋扰记录且随身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物业公司应当强化小区安保。但案发时,物业仅派遣一名65岁的保安前往处理,且该保安无法有效制止嫌疑人的暴力行为,未能避免悲剧发生,反映出安保力量配备不足和履职能力把控不力。

  此外,当被害人母亲发现异常并向物业求助后,物业本应在第一时间组织足够、具备处置能力的人员赶赴现场,而非只派一人前往,这同样体现出其未能及时响应业主求助。

  综合来看,虽然直接侵权人是嫌疑人梁某某,但物业公司在事前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安保措施薄弱、处置不及时,均存在过错,这些过错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便其已于2025年4月撤离小区,也不能免除撤离前的管理责任。被害人家属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责任,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尽管物业服务合同中未必有明确条款要求物业对特定人员采取干预措施,但“保障业主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属于物业服务核心内容。物业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业主遇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冷鑫鸿指出:若此类滋扰行为仅发生一次,物业责任相对有限;但嫌疑人作为小区住户长期造成干扰,物业理应向业主做提醒或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物业在安保人员配置上亦存在明显问题。雇用65岁的高龄人员担任保安,无论从劳动能力还是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来看,都难以满足小区安保需求。案发时仅派遣一名高龄保安到场,无论人数还是专业素质,都不足以应对暴力事件。该保安到场后未立即报警,在业主与嫌疑人发生冲突时也未采取保护措施,错过最佳干预时机。

  张德志还指出,无论嫌疑人是否为该小区住户,物业均存在管理疏漏。如果嫌疑人是业主,其此前多次异常行为应被纳入重点关注范围;若不是业主,则意味着外来人员进出管理存在漏洞。

  从基层管理部门角度,一名成都社区负责人表示,对于已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社区一般会向物业发出提醒。但对于未纳入登记、未被正式鉴定的精神障碍人员,社区无权作出定性,也不能直接干预。对于曾被警告、有滋扰行为的人群,社区虽会关注,但通常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对已经出现的异常行为、反复滋扰以及潜在风险,小区物业究竟应承担怎样的提示义务和安防责任?在类似情形下,物业应如何介入,才能有效保护业主?对这一问题,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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